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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衔:初来乍到 只看楼主 发送消息 鸡毛蒜皮生口角“一记耳光”祸上身王俊红,初次见面给人的感觉温婉、文静,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看起来如此弱柳扶风的女子在身陷囹圄10个月后刚恢复自由。她于2009年11月27日(原本应该11月25日)一出狱就开始继续四处为自己蒙受的“不白之冤”寻求一个说法。 一切的根源来自于一记当事双方都说不清楚的“耳光”。三年前运城市芮城县人王俊红原本跟同城的蔡某关系很好,双方甚至一度多有合作往来。后因王俊红与蔡某在生意和为人处世方面的方式不太合拍,二人的“联盟”终止。而这一举动却换来另一方蔡某的恶言相向:2007年1月27日,王俊红手机上不断出现蔡某发来的短信,其内容充斥着谩骂和人身攻击。一怒之下,王俊红和丈夫徐某前往蔡某经营的“健康美丽生活馆”,期间双方发生了撕扯。据王俊红跟记者表述,当日两人虽有撕扯而她也确实曾试图出手教训谩骂自己的人,但因为有人劝阻,她只是推了蔡某一把。争吵完后,王俊红便和丈夫回了家,本以为一件完全可以用“鸡毛蒜皮”来形容的小事却被进一步扩大化。2007年2月5日,她被传唤到了公安局,原来蔡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声称自己被王俊红夫妇打伤,还提供一份芮城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的诊断书,诊断书表明蔡某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廓挫伤。“看到这个结果,我当时就傻眼了,明明就没有碰到她的耳朵上啊?”王俊红仔细回忆当初争吵的每个片段,自己并没有触碰到蔡某的耳朵,怎么会有鼓膜穿孔这么严重? 司法鉴定一改再改还原真相各执一词 2007年1月31日,芮城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对蔡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外伤性鼓膜穿孔(左),构成人体轻伤。一记在王俊红看来“莫须有”的耳光,如果证据确凿的话自己就得面临刑罚!王俊红遂向运城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中心提出重新鉴定,这份鉴定结果认定蔡某左耳鼓膜穿孔系左中耳乳突炎引起,与外伤无关,其损伤达不到轻微伤。 而另两份病历也让还处于“莫名其妙”中的王俊红有了一线希望,原来“伤者”蔡某1997年、2005年的病历显示,其在1997年曾与人因打架而闹上法庭,这次打架中就出现了耳穿孔和全身伤,在2005年也曾住院两三天。“早在1997年和2005年就有的鼓膜穿孔外伤史,竟然会赖到我头上?”提起此事,王俊红悲愤难掩。 而更令她接受不了的是,就在她以为会就此解脱时,7个月后的一天,即2007年11月27日,一份只有省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出炉:鉴定结论为蔡某系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随后省公安厅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蔡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为轻伤。 王俊红还是没能从那场争吵中脱身。她将被提起公诉。在2008年末的除夕夜,王俊红被公安机关从家中带走……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16日,以芮检刑诉(2008)39-1号起诉书向芮城县法院提起诉讼网通传奇私服。同时蔡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提出精神损失费50000元、医疗费19515元等共计163250元。 面对指控,王俊红的丈夫徐某开始四处奔波替妻子讨说法,他多次提出要求对蔡某的伤情重新鉴定。为此还给山西日报“帮您打官司”栏目写了一封“读者来信”: 我妻子与蔡某发生争执,蔡某声称我妻子打了她的左耳,造成听力下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县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市公安机关鉴定为“达不到轻微伤”新开传奇私服,省公安机关又鉴定为“轻伤”。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因蔡某左耳早就有病,所以我妻子申请重新鉴定,并交纳了鉴定费4500元,检察机关在出具的收款条上也明确写着:“具体手续待鉴定结束统一结算”。然而,检察机关却未重新鉴定,而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出具了一份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构成轻伤。请问:文证审查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该栏目的法律顾问李一民对此作出答复: 文证审查意见书,是检察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鉴定书等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后,提出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文证审查应由二人以上并取得专业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进行。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制作人员是否具备专门知识和鉴定资格;2.原检验鉴定用的检材和样本是否具备鉴定或比对条件;3.鉴定结论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4.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5.原检验鉴定的结果或结论,其依据是否充分、可靠、事实与结论之间有无矛盾,结果或结论是否符合委托检验鉴定的要求;6.鉴定材料的制作、形成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诉讼程序。据此,因为文证审查的任务是通过对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达到保障案件质量的目的,所以文证审查意见书本身不是证据,也不是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来信,如司法鉴定结论确有错误,你妻子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在王俊红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这一请求历经人大多次批示仍石沉大海,2008年11月17日、2009年3月2日、2009年4月10日、2009年5月27日省人大分别向检察机关和当地人大批示要求处理此事。2009年6月30 日,省人大有关领导在徐某提供的材料上批示:再转省检察院:申诉人的几个问题应予答复。王俊红是否超期羁押?收费打白条是否合规?请依法尽快处理。2009年7月1日,省人大又一次批转至省检察院:运城市芮城县徐志诚向省人大信访局反映其妻王俊红被蔡某利用陈旧性左耳穿孔史诬陷入狱,现已超期羁押,其要求重新鉴定,县检察院收取4500元鉴定费,却没有鉴定结果,县法院收取5000元鉴定费,却因蔡某不同意复检也没有结果,至今其妻已关押5个月有余,请求省人大依法监督,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传奇私服发布网,尽快对其妻子变更强制措施。现随函将来访材料和领导批示转去,请调查核实,依法办理。(记者了解到,检察院和法院收取的鉴定费后来部分退还给当事人。) 直到2009年9月4日,受托单位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送检光盘中鼓膜图像欠清晰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意见。 2009年7月9日至同年9月25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对王俊红一案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出现两个焦点:焦点之一是王俊红究竟是否打人;其二是蔡某的耳部外伤性鼓膜穿孔与王俊红殴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意见书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山西省公安厅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是在侦查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鉴定,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使用;山西省人民医院做出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结合蔡某住院病历,询问李红义笔录,可以认定其证据效力。 2009年10月26日,芮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俊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俊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照相费等共计 23737.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4日,王俊红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诉请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上诉人未伤害被害人蔡某,何来经济损失,涉及赔偿于法无据。 案件疑窦丛生期盼讨回公道 在王俊红看来私服,自己为一记似有似无的巴掌却要承受十个月的徒刑甚至面临丢掉公职的境遇代价实在太大。在她给记者提供的警方笔录复印件中,记者发现,在蔡某2007年1月28日的报案材料中这样描述:“……突然徐志诚和王俊红夫妇闯进来,二话不说,徐志诚抢先把产品一拿,王俊红把我拎住,徐志诚恶性大作……狠狠的巴掌打在我左脸及耳朵上,同时,王俊红打在我的右脸上……” 2007年1月28日的警方询问笔录中,蔡某又作出这样的回忆:“……猛不防,王俊红将我从身后抱住,徐志诚就用巴掌在我脸上扇了几下,在头上打了几下,我也在挣扎,他俩就将我推倒在地上……好像是徐志诚又用巴掌朝我左脸及耳朵狠狠打了一巴掌,王俊红又是一巴掌过来打在右脸上……” 2007年2月2日,警方笔录中显示,蔡某肯定地说:“……徐志诚用巴掌在我左脸及耳上狠狠地扇了几巴掌,王俊红在我的右脸上扇了几巴掌……左耳穿孔肯定是徐志诚造成的。” 到了2月13日,又一份笔录显示蔡某推翻了前面所有的证词变成了“我回想,我现在认为是王俊红造成的。” 在场的两位证人的证词中对于伤情一事均作了如下表述:“女店主当时受伤了吗?”“不知道。”“王俊红动手朝蔡某的左面部打了一下,是否打住,你认真想想?”“我也没看清楚是否打住。”“打完架后,你看见谁受伤?”“都没有受伤。” 此案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案有不少令人质疑的地方:“被害人前后证词颠三倒四,矛盾较多,一巴掌究竟有没有打,打在左脸还是右脸上尚未调查清楚怎么能断定伤害罪?而蔡某1997年和2005年的病史不排除左耳鼓膜穿孔是2005年未治愈的陈旧性穿孔。一份没有专家和鉴定人签名的鉴定书以及并非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书不具备合法性……” 如今,王俊红感叹自己熬过十个月的牢狱之灾后,现在最期盼的是讨回她认为属于自己的公道。 本报记者 张婧 (责任编辑:admin) |
